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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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制度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工作,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及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制定依据

  《公司章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1.3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重要人事任免的决策原则、内容、形式、程序等。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等重要人事任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监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

  2、管理职责

  2.1总经理办公会

  负责该管理办法的核准;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2.2行政部

  (1)负责拟定任免文件;

  (2)负责被聘任人员资料收集、汇总、提交、协调、审核工作;

  (3)负责被聘任人员绩效考核;

  (4)负责上报聘任及提名人员资料的复核、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5)负责任免人员人事档案统一备案;

  (6)负责该管理办法的起草、修改和优化。

  2.3分管副总裁

  负责该管理办法实施的过程监督和控制。

  3管理规范

  3.1决策原则

  公司进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应遵循充分调研、集体讨论、符合权限、合法合规的原则,健全议事规则,明确决策规则和程序,进行科学决策。

  (1)依法决策。公司进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依权限决策。公司进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3)民主决策。公司进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不能少数人或个人决策。

  3.2任免原则

  (1)公司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原则,将合适的员工及时调整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2)公司重视每个员工的价值,在人事任免方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公司鼓励员工敬业、团队、创新,并为工作敬业、进取创新、业绩出色、能力出众的员工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

  3.3任免权限

  (1)总监及以上人员的任免,由总经理办公会成员提议,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任免;

  (2)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由部门总监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任免;

  (3)公司所有人员档案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备案。

  3.4任免内容

  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包括以下内容。

  (1)总监以上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选聘、任免;

  (2)后备干部人选的产生、调整;

  (3)总监以上管理人员荣获较高层级荣誉称号的评选与推荐、劳动模范的评选;

  (4)总监以上管理人员的重大奖励和纪律处分;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人事任免。

  3.5决策形式“公司重要人事任免集体决策形式为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

  (1)董事会负责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按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

  (2)公司其他部门负责人及各专业关键岗位的人事任免,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达成统一意见后决定任免。

  3.6聘任程序

  外部招聘:通过外部招聘形式的聘任流程:组织招聘-面试-决定录用-试用,试用一周后发任命邮件。转正后发布正式人事聘任通知;

  通过后备干部选拔形式的聘任程序:后备干部中提名-组织考察审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

  后备人选确定:每个业务部门根据部门员工人数的多少选拔不多于3名后备干部。后备干部选拔时,由该部门员工、相关业务部门员工、部门领导、业务相关部门领导、分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分别从该部门员工中提名不多于3名员工,被提名次数最多的员工,当选为本部门的后备干部。

管理人员选拔

  (1)确定人选采用从部门后备干部中选拔或者外部招聘的方式;

  (2)如果采用从后备干部中选拔的形式,由其部门员工、业务相关部门员工、部门主管、相关业务部门主管、分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等从该部门的后备干部中视其人数情况提名1~2名候选,综合获得提名次数最多的后备干部作为该岗位的候选人。

组织考察

  (1)对于确定为岗位候选人的后备干部人选,分管部门领导按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候选人相关材料:如拟定调整人员的职务或工作、员工绩效考核表、主管领导意见、主要工作业绩等;

  (2)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并审核材料,没有经过组织考察和审核的人不得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3)对于经外部招聘方式确定的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选需通过笔试及面试进行选拔考察;

  (4)对考核通过的员工,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起草上会讨论的议案材料“管理规范-聘任程序“会议决定;

  如前款决策形式所述,人事任免最终决策按管理权限和职责由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讨论和研究决定,出席会议人数、会议表决及形成决定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办公会制度规定执行。

任职回避

  重要人事任免应执行任职回避制度。任职者不得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财务等重要部门重要职务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任前公示

  重要人事任免应执行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间如员工有反映,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形成文字材料。经调查不符合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的,经研究同意后不予任用。

备案存档

  人力资源管理部发文聘任文件并存档备案。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监督实施与解释。

篇2:干部选拔任免制度(医院)

  医院干部选拔任免制度1.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2.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支持医院改革,有开拓创新精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医院建设中做出实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拟任管理职务所需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医院主要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科主任应当具有正高职称,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其余临床(医技)各科室正、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职能科室正、副科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达不到要求者,实行负责人制或以副代正。

  (4)提拔中层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中层副职任职经历;提拔中层副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本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

  (5)提拔的干部年龄应在40岁左右,一般不超过45岁。特别优秀者和临床重点科室中层干部可适当放宽。

  (6)提拔临床一、二级科室主任职务的,应当是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有所建树。

  (7)根据实际需要部分科室可增设助理职位,助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8)提拔科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护士长(或副护士长)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提任护士长或副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龄,大专以上学历,护师以上职称。

  (9)管理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10)管理干部的提拔和任用前后应当安排相关管理知识的短期培训。

  3.干部选拔程序

  (1)民主推荐

  ①民主推荐方法:选拔任用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②民主推荐程序:制订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党委组织推荐工作时,应事先向局党委组织部门汇报方案,征得同意后再组织实施;召开推荐会或个别谈话进行推荐;院党委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经集体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

  ③会议投票推荐的范围和参加对象。会议投票推荐分为院领导推荐、院推荐会推荐和科推荐会推荐三个层次,其中院推荐会由护士长以上干部和30%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科推荐会由所在科室干部员工参加;实际到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2)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②对新提拔干部的考察要按照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进行了解情况,并征求分管领导和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员工的意见。拟提任二级科主任的需征求一级科主任的意见。考察后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③考察干部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科室或部门的干部员工。

  ④拟继续聘任干部的考察可结合民主推荐同时进行。

  (3)讨论决定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呈报《干部任免备案表》。

  (4)聘任: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任干部公示一周。聘任期一般为2年。职能科室中层干部、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二级科室正副主任、科护士长由院长聘任;党群部门干部由党委任命或办理相关任职手续。正副护士长由院长委托护理部主任聘任。

  4.干部交流: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者应尽可能进行交流;对特殊岗位的中层干部,按上级要求任职3年以上者,要进行交流。

  5.降职、免职

  (1)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含党支部书记)男一般为年满55岁周岁,女一般为年满52周岁者。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目前暂定为男不超过58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担任省、市级重点专科的正、副主任的,其任职年龄可暂按原规定年龄执行。其他由于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岗位,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可以酌情放宽年龄要求。

  ②现任干部聘任期届满推荐时,推荐票低于50%的,原则上不再留任;不合格票数超过l5%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数之和超过30%的,不再留任。

  ③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测评为末位、经组织考察不胜任的。

  (2)凡目前暂未能达到规定学历要求的中层干部,须向院党委提交学习计划,并在任期内必须取得在学资格,否则不予聘任。

  (3)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予以降职使用或免职。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6.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根据局党委《关于实施竞争上岗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我院将在部分科室的中层干部岗位试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7.干部辞职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自愿辞职。即干部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职。辞职者应向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请,院党委在接到申请的2个月内予以审批或答复。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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